听力残疾分级

导读:

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分级
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,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,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据WTO预防聋和听力损失项目报告(1991年,日内瓦)以及项目进展第一次会议报告(1997年日内瓦),对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听力损失的分级如下:
1、成人:较好耳500Hz.1000HZ.2000HZ.4000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;平均值大于等于41Dbhl;
2、儿童(15岁以下):较好耳朵500HZ、1000HZ、2000HZ、4000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平均值大于等于31dBHL,次定义同时也明确表达一种理念,应优先考虑儿童听力损失的诊断、治疗和干预,其次才是成人。听力损失程度分级以较好耳500、1000、2000、4000HZ四个频率的平均听阈计算。
(1)轻度26—40dBHL,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的正常语声,有的人可能需要助听器,但多数人不需要;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(2)中度41-60dBHL,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提高了的语声,通常推荐用助听器;
(3)重度61-80dBHL,当叫喊时可听到某些词,使用助听器对听力有较大帮助;
(4)80dBHL以上属于极重度听力损失,不能听到或听懂言语声,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对也听懂话语十分有帮助。
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规定的听力残疾分级标准与1997年-WTO推荐的听力障碍标准相接轨。依据听力损失程度不同,从结构、功能、活动和参与、环境和支持四个方面,将听力残疾划分为四级:
一、听力残疾一级: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90dBHL以上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几乎听不到任何声音,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,在参加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;
二、听力残疾二级: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-90dB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只能听到鞭炮声,敲鼓声或雷声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;
三、听力残疾三级: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-80dB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只能听到部分词语或简单句子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,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;
四、听力残疾四级: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-60dB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能听到言语声,但辨音不清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轻度障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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